法律常識/借名登記之遺產還能討回嗎?
A屋本為母親所有,次子於102年間因有創業資金之需求,母親因年事高又無固定工作收入,銀行不願意承作母親名義之貸款,故母親將A屋所有權借名登記在次子名下,以供次子貸款取得創業資金,次子以自己名義向人壽保險公司貸得二百萬元房屋貸款,母親則擔任連帶保證人,嗣次子於110年死亡後,母親說A屋之所有權狀正本都是自己保管,A屋之貸款、房屋稅、地價稅也都是自己繳納,A屋只是借名登記給次子,次子死亡後,已無借名登記原因,A屋所有權應移轉登記返還予母親,但是A屋已被次子之配偶辦理繼承登記至次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。
如果母親無法證明A屋係基於雙方借名關係而登記於次子名下,自無法請求次子之繼承人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,如果母親可以證明與次子間係基於借名關係,其與母親間借名之委任關係,即因次子死亡而消滅(民法第550條前段規定),又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,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,應移轉於委任人(民法第541條第2項),再者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(民法第1153條第1項),借名關係因次子死亡而消滅後,次子之繼承人即應負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母親之義務,母親即可請求次子之繼承人應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母親。(文/盛枝芬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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